为什么设计了“独木桥”?
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回避了公司型基金的存在,同时也回避了基金管理人可以和如何代表基金持有人行使哪些间接的所有权,更回避了要求基金实行政府正在大力倡导的权力和资本制约制衡的治理结构等规则;《公司法》和《证券法》对投票权代理行为规范和基金的有效治理也没有作出基本的法律规定。这形成了几年来中国证券界对于公司型基金存在形式的集体失语,在投资者中造成了契约型基金结构形式才是基金惟一组织结构形式的错觉。
这样的发展结果,使得中国只有契约型基金生存的法律环境,所有的基金只凭一纸契约就买断了基金持有人除收益权以外的所有权利,并主动回避了诸如公司治理那样的外部和内部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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